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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草案)》的说明
(2012年4月2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杨志军)
发布时间:2012-05-14 08:55:08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既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要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规范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外地人大也相继出台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参照全国人大和外地人大的做法,根据我市实际,有必要制定《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
    根据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需要,主任会议责成常委会研究室起草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草案)》,常委会秘书长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对《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次会议在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通过了这个草案,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草案)》共六项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为:一、做好拟订和审议有关法规案工作;二、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三、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四、加强调查研究;五、加强与“一府两院”、区县人大联系和对外交往、交流;六、加强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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