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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0-05-13 10:47:56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为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切实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家具用具。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机关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厅财务科负责。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填写签报单,根据拟购置固定资产的预算金额,按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应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购置,在工作急需、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位自行购置的方式,但价格不得高于当时政府采购的价格。购置固定资产先由办公厅财务科组织竞价,然后经办公厅主任审批后,再由办公厅财务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购置。

    办公用微机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方可再次购置更新。打印机原则上每个办公室配备一台。县级以下干部调整办公室的,原则上不新购置办公家具,应使用原办公家具或调配使用闲置的办公家具。

    五、固定资产的登记

    购置发票和签报单应一并交办公厅财务科报销入账。

    办公厅财务科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建立相应固定资产台帐。

    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并粘贴在固定资产表面。

    固定资产台帐记录机关的固定资产总量、分布情况以及变动信息,内容应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取得日期、取得方式、使用部门、使用状况、存放地和保管人、处置情况等。

    外单位捐赠市人大机关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及时到办公厅财务科登记,进行统一管理。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维护、保管、调配、移交

    机关固定资产相对固定使用,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人或保管人是该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对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共用设备,应集中保管,禁止长期在个人手中存放。

    房屋建筑物的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房管基建科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维修维护由办公厅车管科负责,电子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科负责,家具用具的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行政事务科负责,机关餐厅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由机关餐厅负责。

    在机关内部调整工作部门的人员,除办公桌椅和微机、打印机随行外,其他固定资产应留原部门。离退休、提前离岗和调离机关的人员,应将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交回办公厅财务科。

    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财务科保管。

    固定资产需要在机关内部调配使用时,根据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化的,前后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到办公厅财务科办理交接手续,相应变更固定资产台帐。

   七、固定资产的报废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因故损坏又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或经鉴定需要报废的,由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由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每年年终清查一次,确保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九、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固定资产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追究使用人或保管人的责任。

    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应经办公厅主任批准,明确归还时间、使用要求和责任人。

    十、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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