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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
(2010年6月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9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0-07-21 10:43:1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议的指导思想

    专项工作评议,是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监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重点工作的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推动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省属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是市政府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评议议题的确定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2-3项评议议题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将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评议分为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评议议题拟定评议调研方案,报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由熟悉相关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市人大代表组成评议调研组。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调研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确定参加调研的人大代表名单。

   (二)调研阶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调研方案的安排,组织开展评议调研。根据不同情况,调研组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走访、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情况客观、分析透彻、建议可行的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将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调研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拟评议的专项工作情况,结合调研情况,将该项工作分解成若干子项,提出测评项目,并设计测评票。

    对特别重大的专项工作,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专题调研。

   (三)评议阶段

    在常委会会议上,被评议单位报告专项工作,调研组汇报调研情况;对专项工作进行分组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进行(100分为满分,平均得分80分以上为满意;60-8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参与调研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回答询问。

   (四)整改阶段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整理评议意见,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以办公厅文件印送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议情况,增强评议透明度。

    被评议单位要认真研究处理评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要求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专项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被评议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认真组织完成专项工作评议的各项工作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被评议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抓好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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