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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2011年1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1-01-26 15:56:36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以下范围中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委副书记;

    二、市委副秘书长和市委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市纪委副书记和市纪委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不是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职副县级以上干部;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八、住淄博市的中央、省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住淄博市的中央直属特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十、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部分担任过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

    十二、出席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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