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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认真接受人大代表建议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6 15:08:5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监司室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进实施得到了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市人大开展的专项工作评议中,五名市人大代表向市法院提出了“尽快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市法院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

  自2017年以来,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在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探索推行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并专门制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签发律师调查令247份,律师调查令完成调查219份,调取成功率为88.66%,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实体权利,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质效,促进了司法公信力提升。

  全市法院在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方面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大部分法院都实施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全市辖区10个法院中,共有9个法院试行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基层法院签发221份,中院签发26份。二是律师调查令均于民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签发。其中,民事审判阶段签发162份,执行阶段签发85份。三是涉及案件类型广泛、调取证据类型多样。涉及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伙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等,涉及的调查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等书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同时,全市法院在推进和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方面也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发出数量相对较少,使用率较低。相对于全市法院每年近10万案件而言,全市法院发出的律师调查令仅247份,占比极低,未能充分发挥律师调查令这一制度的作用。二是律师调查令未全部落实,制度运行不规范。尚有一个法院没有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已经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院有的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具体统一的调查令文书格式,对于律师调查令中各方当事人和协助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律师调查令施行中的准予条件、实施的职能部门、签发程序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三是律师调查令的权威性不强,缺乏相应惩戒机制。律师调查令作为由人民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的法律文书,代表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但在实施过程中中,仍然存在律师持令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时,被调查人不予配合、质疑调查令权威等情形。对此,全市法院仍然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对被处罚人的惩戒力度不够。绝大多数法院通常多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依职权调查的方式解决。

  今年,市法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入手,切实推进和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

  一是高度重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落实和推进工作。全市两级法院特别是领导要将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一项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机制来对待,将其作为维护当事人权利、提高案件质效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将其作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正当权利来对待,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尤其是尚未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院,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及时将该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律师调查令运行程序。全市两级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文书格式,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期限和适用条件、适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审查规则、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以及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接受调查人义务、法律后果等相关事项予以细化和明确,确保律师调查令制度依法、规范运行。

  三是进一步加大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适用、宣传及不予配合调查的惩戒力度。审判执行实践中,要鼓励律师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把大量符合规定的调查工作交由代理律师承担,分流法官工作任务,较少司法耗费。对于代理律师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发放。同时,加强对律师调查令的宣传,通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向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宣传好律师调查令制度及相关做法,促进全社会充分了解律师调查令制度,配合支持律师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调查令的作用。另外,要加大对违反律师调查令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不协助、不配合律师调查,情节轻微的,法院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注重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四是进一步探索实施律师调查令工作的信息化方式。在推进和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基础上,全市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开发网上在线律师调查令系统,即在手机端上线律师在线申请律师调查令系统,法院在线审核签发,手机端线上推送,确保律师调查令制度更加高效便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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