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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法律考试

在开拓中前进 在实践中创新
——回眸淄川区人大常委会30年行进的足迹◇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蒋宗海
发布时间:2010-02-09 14:21:44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1981年1月,淄川区第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由19人组成的淄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0年来,区历届人大常委会把握时代要求和人大工作发展规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在实践中创新,使人大工作逐步走上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大影响逐渐扩大

区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在强化调研、咨询、论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从1981年11月作出关于工业调整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以来,到目前为止,共作出决议、决定185个。这些决议、决定突出了发展经济这个中心,稳定局势这个重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个热点。既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又通过国家机关,动员和组织全区人民去实现党的主张和各项奋斗目标。如1989年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区规划的决议》,标志着淄川区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了全区法制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发展;1995年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及时作出了《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和《关于成立基层法庭过付款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有力地促进了部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关于淄川区城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决议》和2007年通过的《关于淄川生态区建设规划的决议》,为淄川城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淄川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诸如此类的决议、决定,都对淄川区的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常委会对如何行使好决定权也进行了深入、有益的探索。2005年8月份,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界定重大事项,完善行使决定权程序,使行使决定权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二、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实效逐步增强

1981年3月,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区政府关于计划、财政执行情况等3个报告和区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报告。这是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首次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此后,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自1981年1月设立区人大常委会以来至2009年10月底,常委会共召开例会198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21项。为强化法律监督,2009年3月,常委会聘请了四名资深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他们在为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咨询的同时,还向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常委会的监督水平。从1986年开始,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至2009年10月底,先后就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医疗保险等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进行视察调查345次,写出调查、视察报告(纪要)和建议485个,督促“一府两院”落实和改进工作。其中《关于我区城市社区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山区学生上高中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我区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等内容详实,建议切实可行,既促进了政府工作,又为区委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从1988年开始,常委会组织执法大检查,这是执法检查手段的首次运用,社会各界反响良好。至2009年10月底,常委会共组织执法大检查7次,组织专项执法检查15次。由于执法检查持续时间长,效果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也促进了各种违法行为的纠正。

三、运用刚性监督手段,依法破解民生难题

特定问题调查。1995年7月26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成立基层法庭过付款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法对个别基层法庭的过付款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根据调查委员会调查情况和部分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常委会撤销1名负有主要责任的基层法庭庭长职务。同年11月,在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审议区法院关于基层法庭过付款问题清理整改情况汇报,促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此举在全省属于首例,震动较大,影响深远。

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2006年8月9日,淄川区住商城路街道辖区的7名市、区人大代表,就辖区内居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辖区规划、交通安全与秩序、出租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约见区建设局、交通局等五部门负责人,督促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种约见活动在全市尚属首次,效果非常明显。

委员现场询问政府部门负责人。2006年11月28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汇报。部分委员在会上对区公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现场询问。委员现场询问的4个问题,紧紧围绕淄川公安分局的工作职责,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代表群众意愿。被询问人对每一个问题都作了认真回答,委员们表示满意。这种面对面询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做法,在淄川区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是首次,促进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成为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宣传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工作程序日趋规范

1987年3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试行)》,至1998年,历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1999年3月和2003年9月,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和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规定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实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对区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的副职领导实行供职报告制度,还对区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和补选作出了规定,操作程序更加明确和规范。常委会还加强了对所任命干部的监督,从2000年开始,到2007年1月《监督法》实行前,每年都开展干部述职评议活动。从2007年起,常委会对副科级以下审判员、检察员进行任前考察,使任免程序更加健全。自1981年1月至2009年10月底,区人大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49名,为国家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五、加强同代表联系,代表活动更加活跃

区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逐步完善了与代表联系的工作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走访代表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和检查活动。从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开始,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从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始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已逐渐形成制度。自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坚持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先进工作者活动,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开辟了代表工作的新领域。

六、自身建设逐步加强,工作机构不断壮大

制度建设是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3月,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和几项制度的暂行规定》,这是常委会建立的第一个制度。此后,为确保常委会的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经过历届常委会的积极努力,先后制定了常委会议事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人事任免办法、关于代表工作的规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目前,常委会共有各类制度近30项,确保了各项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常委会设立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地健全有关机构。1981年初,常委会设办公室。1984年设立代表联络科、调查研究科和法制科。1988年3月,以上三科依次改为代表工作室、财经工作室和法制工作室,增设教科文卫工作室。1990年4月增设信访工作室。1997年12月,增设城建环保工作室。2004年8月,增设老干部管理办公室。目前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共有8个专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初设时的6名,逐步增加到现在的28名。常委会还积极协调乡镇(街道、开发区)配齐人大负责同志,并为专职副主席(副主任)争取正科级待遇,极大调动了积极性,使基层人大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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