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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10年4月30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春明
发布时间:2011-04-12 14:53:40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法治淄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市的具体实践,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建设“法治淄博”,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市委建设“法治淄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变成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法治淄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法治淄博”中的职能作用,实现“法治淄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决议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议草案的结构框架包括一个帽段、一个结束段和六个方面的任务要求。帽段简明扼要地表述了作出这个决议的宗旨,这是决议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结束段主要是与帽段相呼应,强调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淄博”的主体,号召全市人民都来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法治淄博”建设,并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建设“法治淄博”工作提出了要求。决议草案的主体部分概括地讲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要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淄博”的重大意义。理念是行动的指南,认识是实践的先导。建设“法治淄博”关键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议草案首先提出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化对市委作出建设“法治淄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深刻背景和丰富内涵的认识,同时强调推进建设“法治淄博”,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正确把握建设“法治淄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是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建设“法治淄博”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主体地位。决议草案着重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基层民主是当前民主建设的着力点,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议草案特别提出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管理各项公共事务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法治淄博”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淄博”,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载体是基层依法治理。按照上述要求,决议草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在建设“法治淄博”中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对政府来说,主要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对“两院”来说,主要是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健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决议草案还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总结推广“法律五进”的成功经验,坚持普法与依法治市相结合,大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夯实建设“法治淄博”的基础。

    以上说明和决议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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