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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1 10:58:09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0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2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13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19年12月28日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张志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13件地方性法规作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有关要求,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市人大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建议对13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废止理由简要列举如下:
一、关于《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该规定实施至今已17年,其中有19条内容涉及“土地征用”概念,与《宪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不一致,有21条内容被《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涵盖,已不适应我市土地管理的需要,建议废止该规定。
二、关于《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16年,其中有50条内容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等规定所涵盖,有3条内容与《物权法》相抵触或不一致,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关于《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该办法实施至今已22年,期间经过两次修正。其中有27条内容被《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所涵盖,有1条内容与《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相抵触,有1条内容缺少上位法依据,建议废止该办法。
四、关于《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9年,其中有25条内容被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所涵盖,有13条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一次办好”的改革要求,有4条内容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不一致,建议废止该条例。
五、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21年,其中有24条内容被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所涵盖,有13条内容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建议废止该条例。
六、关于《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至今已20年,其中有24条内容被《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涵盖,有5条内容与《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有3条内容不适应放管服改革等要求,建议废止该办法。
七、关于《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至今已12年,其中有29条内容被《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规定所涵盖,无保留必要,建议废止该办法。
八、关于《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至今已23年,期间经过2次修正。其中有47条内容被《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计量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规定所涵盖,有4条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和资格认定,已被取消,建议废止该办法。
九、关于《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该规定实施至今已20年,其中有14条内容被《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涵盖,其他条款内容与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车船税法》等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建议废止该规定。
十、关于《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至今已20年,其中有14条内容被《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所涵盖,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主体与我市机构改革方案不一致,相关法律责任已被上位法所取代,建议废止该办法。
十一、关于《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19年,其全部内容已被《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规定所涵盖,无保留必要,建议废止该条例。
十二、关于《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14年,其中有31条内容被《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所涵盖,无保留必要,建议废止该条例。
十三、关于《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至今已23年,期间经过2次修正。其中有17条内容被《食品安全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涵盖,有2条规定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抵触,涉及个体屠宰户相关的规定已不符合现行政策,建议废止该办法。
上述13件地方性法规,建议一次性打包废止,其具体的废止理由已在附件中作了详细说明。上述法规废止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和执法,不会造成管理和执法上的空白。
以上说明和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2月2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宗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新的部署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破除地方性法规中的制度性障碍,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从今年3月开始,对我市现行5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这次清理的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存在因机构改革而导致的部门名称、职能改变;二是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所抵触的条款;三是是否有与国家政策、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不一致,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形;四是如果法规已不符合改革发展需要,或者法规主要内容已被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和省政府规章的具体规定所涵盖,没有保留或者修改必要的,应提出废止该法规的意见;五是需要清理的其他情形。截止6月底,28个执法部门和单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7月中旬至8月中旬,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每件法规的清理结果逐一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9月6日,法规清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后报请市委批准,市委同意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提出废止案;对其他42件法规,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期分批作出修改。11月25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召开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农业农村委、城环委、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该废止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该《规定》于2002年6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的修改,《规定》中“土地征用”的概念和程序等核心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有7条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有10条内容(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被上位法规定所涵盖。
二、关于《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该《条例》关于土地协议出让范围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有18条内容被上位法所覆盖。
三、关于《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该《办法》于1997年4月4日颁布实施。随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先后制定或者作出修改,该《办法》中有2条核心内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与上位法相抵触;有29条内容被上位法所涵盖。
四、关于《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在“放管服”改革中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该《条例》有3条内容(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与省《条例》相抵触;第二、三、六章部分条款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有11条内容(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被上位法所涵盖。
五、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条例》中的营业权有偿使用、经营许可条件、异地营运认定、部分处罚条款等14条内容,有的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相抵触,有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有的与部委规章规定不一致;有7条内容(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被《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所涵盖。
六、关于《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00年3月1日颁布实施。2017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该《办法》中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设区的市划定安全评价区域范围,以及安评报告作为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内容的规定。《办法》有5条核心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附件)与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相抵触。
七、关于《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办法》绝大多数内容已被《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上位法所涵盖。
八、关于《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办法》有18条内容,或者与《计量法》《山东省计量条例》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或者与部委规章不一致。
九、关于《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该《规定》于2000年8月1日颁布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和国家税收体制改革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征收方式改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被取消。《规定》中的绝大多数内容,或者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
十、关于《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00年8月1日颁布实施。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的免税目录主管部门由发改部门调整为财政、税务部门,监管措施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同时,《办法》有25条内容或者被《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所涵盖,或者在部委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十一、关于《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
该《条例》于2001年7月1日颁布实施。《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上位法先后作出修改,该《条例》所有内容均被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所涵盖。
十二、关于《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上位法修改后,已全部涵盖了我市《条例》内容,且操作性更强。
十三、关于《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7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出台或者修改后,《办法》中有2条内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有19条内容被上位法规定所涵盖;有1条内容(第六条)已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法制委审议认为,上述十三件地方性法规规范的内容,或者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被上位法规定所涵盖,或者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或者不符合当前我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已无保留或修改的必要,为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制委建议本次会议废止上述十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十三件法规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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