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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2 15:17:5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6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86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6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4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61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428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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