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号

任前法律考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新法快递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 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淄人发〔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53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说明

  ——2024年2月26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窦修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通过。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活动。经过清理评估、调研论证,建议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废止的必要性

  现行《办法》于1996年4月17日公布实施,实施以来,为指导我市市政设施建设、规范我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我市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与新修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工作实际不相符,已无保留的必要。

  一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并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现行《办法》相关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等与该法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

  二是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现行《办法》关于补办抢修破路手续、占道手续的规定以及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法律责任,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关于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的规定以及机动车在人行道路上违法停放、行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不一致;关于禁止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不一致;关于禁止损坏防洪设施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不一致。

  三是与相关政策性规定不一致。现行《办法》关于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责,与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不一致;关于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污水排放许可以及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品审批等规定,与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不一致。

  废止现行《办法》后,我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尽快制定新的法规。

  二、《议案》形成过程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局对现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开展立法后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并提出了废止现行《办法》的建议。市司法局组织讨论研究后,征求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区县相关部门和民主党派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废止《办法》的建议并提出议案。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2月26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月24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建议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该废止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同意废止该《办法》。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的审议意见,对该废止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同意废止该《办法》,并提出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办法》于1996年公布实施,2004年进行修正。《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上位法制定、修改,机构改革后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能剥离,审批权限下放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理念的转变等原因,《办法》已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管理实际不相符。《办法》除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附则外共41条,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15条,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前管理实际的16条,被上位法涵盖的4条,共计35条,已无继续保留或者修改的必要。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废止《办法》。废止现行《办法》后,我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鲁ICP备09053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