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号

任前法律考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新法快递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
淄人发〔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18 14:07:35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5号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决定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2022年12月23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河水资源,是指利用取(蓄、调)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的黄河水,包括从引黄渠道、大芦湖水库或者新城水库等取用的黄河水。
  第三条  本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节水优先、总量管控、集约高效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结合现代水网建设,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黄河水资源最大效益。
  引黄供水应当采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模式,提高黄河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条  本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黄河供水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配水会商、水量调度、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区县。黄河供水区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第七条  本市引取黄河水资源的水量调度实行年度引水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计划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引水计划,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实行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
  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
  黄河供水区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准确统计用水量,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黄河水资源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定额(计划),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黄河水资源取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对非居民用水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累进收取水费,并将加价收费执行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和黄河供水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取黄河水资源应急抗旱、河道外生态用水调度保障机制。
  实施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申请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上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已建成的农业灌溉设施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农业灌溉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加强小麦、玉米等各类农作物节水抗旱品种选育、引进,推广测墒灌溉、保水剂应用、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严控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实行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服务业节水管理,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洗浴、洗车、宾馆等行业应当安装节水器具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更新改造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者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体制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河道生态补水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公益宣传,对浪费黄河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节水表扬奖励、农田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价格调节等节水激励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8月31日在淄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窦修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成都天府新区时首次提出“公园城市”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府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节点,一定要规划好建设好,特别是要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把生态价值考虑进去,努力打造新的增长极,建设内陆开放经济高地。
  2019年,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做好山青、水秀、林绿、景美四篇文章,建设更加美好、更具吸引力的全域公园城市”的发展思路,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设全域公园城市的意见》,组织实施了全域公园城市建设“十大行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全面起势。
  为进一步规范引领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根据市委“建立以规划、建设、管理为核心的公园城市法制体系”工作部署,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立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重点予以保障出台。
  二、起草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去年上半年,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联合起草工作专班。起草人员深入区县进行立法调研,依据公园城市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了成都、威海、东营等地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精致城市、湿地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市城市管理局专题研究5次,召开起草工作专班会议2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5次。今年5月,征求了北京林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公园城市研究院、中建集团园林设计院等单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先后收到立法意见建议102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草案内容,形成了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孙庆雷主任召开会议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就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7月,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4次、论证会1次,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以及市、区县有关部门和镇办、村居、园林养护企业等单位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63条,逐条研究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会签稿。8月初,组织21家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会签。8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2035年全面建成全域公园城市的目标,对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内容作出规定,解决了基层关心的土地保障、建设资金、奖补政策、侵占或者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等问题,确保务实管用。
  二是体现淄博特色原则。将全域建设、人境业城制、本地优秀文化、一心、两环、三带、四片区的城市空间格局、高品质民生、组群式城市等重要内容写入条例草案,体现我市地方特色。
  三是与上位法相衔接原则。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以及工业、商业、教育等众多内容,在与上位法相衔接、不抵触的前提下,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对于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体系、项目引领机制等,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固化。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引领、全域建设、管理服务、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域公园城市的定义。根据市政府《关于建设全域公园城市的意见》,结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和成都市的做法,将全域公园城市定义为: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发展理念,公园形态与城乡空间有机融合,生产发展、生态优美、生活优裕、生命健康相宜共融,人境业城制和谐统一,全域统筹发展的现代化城市(第二条)。该定义基本反映了全域公园城市的内涵和实质,为更好做好全域公园城市立法和建设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按照“整个城市就是一个大公园”的工作思路,坚持规划先行,加强顶层设计,实现规划、建设、管理一盘棋运作。一是规划预期目标,到2035年,本市按照一心、两环、三带、四片区的城市空间格局,全面建成全域公园城市(第八条)。二是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形成规划传导体系,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三是建立规划实施的配套制度,开展城市设计,引导公园城市形态和风貌管控,建设独具淄博辨识度的城市意象(第十二条)。组织制定全域公园城市标准体系和规划实施导则,用标准化手段引导、推动全域公园城市高质量建设(第十三条)。
  (三)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对生态体系、绿色产业、宜居环境三个方面的建设内容做了规定,塑造全域公园城市大美格局,实现“聚人”和“兴业”的目的。
  一是坚持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厚植生态本底。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公园,构建“全域大公园、门前微绿地”的公园体系(第十七条)。推进绿道建设,串联城乡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开敞空间,打造“千里连山河、漫步回家路”的全域绿道网络(第十八条)。开展山体植被恢复,沿主要道路、河流建设林带,改造提升农田林网,形成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第二十条)。开展水体治理,推进河、湖、湿地互联互通,构建全域生态水系(第二十一条)。开展村庄绿化,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打造特色田园风光(第二十二条)。
  二是坚持产业立城、产业兴城,发展绿色产业。推动建设生产、生活、生态融为一体的功能区,促进产城融合(第二十三条)。利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第二十四条);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引导发展低排放产业,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生产体系(第二十五条);建设碳汇林、储备林,提高碳汇能力(第二十条),推动实现城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生活环境。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加强教育、医疗、养老、就业、宜居等民生服务,在城市绿色空间营造休闲、娱乐、健身、医疗、养老、餐饮等多元生活场景,满足群众个性化、体验化、品质化生活需求(第二十六条)。推动城市更新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相衔接,改造提升街区和社区空间,增加便民设施和配套服务,构筑观花赏叶场景,丰富文化生活,发展全域旅游,构建轨道、公交、慢行三网融合的绿色、便捷公共交通体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优雅的生活方式,让市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享受生活(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四)全域公园城市管理。为了管理维护好公园城市建设成果,《条例草案》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格局;建立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制度,提高重大安全风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智慧城市,提升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建立公园绿地、山体、森林、水体等生态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维护天蓝地绿水清的公园城市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规范公园绿地内配套服务,强化公园绿地的公共属性,在政府投资和依托历史建筑建设的公园绿地内,不得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消费场所;加强公园绿化用地保护,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就近补足(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在彰显城市文化魅力的同时,保留历史印记,让市民记得住乡愁(第四十二条)。
  (五)保障和促进机制。为了全面推进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建立了相关保障和促进机制。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县成立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五条)。二是建立项目带动和示范引领机制。策划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项目,做好近远期实施计划,以项目实施带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明确市、区县、镇三个层级的不同建设要求,分级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第十六条)。三是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从资本市场融资(第四十五条);探索公园绿地整体打包由第三方运营,争取实现收支平衡(第三十五条)。推进绿色生态价值转化,实现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第四十八条)。四是建立创业创新激励机制(第四十三条),落实各种奖补政策(第四十六条),激发建设全域公园城市的热情。五是建立人才保障机制,成立高水平智库团队,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为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智力支持(第四十四条)。
  (六)监督制度。为了如期建成全域公园城市,《条例草案》建立了监督制度。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政府、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九条)。二是建立督查制度,实行月调度、季评比、年终总评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第五十条)。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项目清单化管理,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对下级政府工作进行考核(第五十一条)。四是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效果进行量化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第五十二条)。五是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对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第五十四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0月26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通过制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全域公园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于巩固深化我市全域公园城市实践成果,保障规范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引领推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在法治轨道上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初,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通过“高质量立法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定向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五级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方面的意见;通过淄博日报、淄博晚报、淄博人大网站、淄博人大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中旬,法工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赴五区二县三个功能区调研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情况,并征求《条例草案》修改意见。9月下旬,法工委梳理、汇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开、定向征集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两次集中研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10月初,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条例草案》有关情况。10月中旬,分层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组织开展立法问卷调查,广泛征集立法意见建议。10月22日至23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步审查意见、各方征集的意见,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对《条例草案》第三条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域一体化、系统性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坚持产城融合、城园融合,坚持本地优秀文化传承创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打造充分体现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人文价值、美学价值的全域公园城市。”
  二、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建议将“生态、安全、保护、经济、美观”纳入基本原则之中单列,并贯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的全过程。根据这一意见,将“生态”“安全”的要求增加到《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将该条修改为:“编制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统筹生态、生活、经济、安全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坚持城乡统筹,突出全域大公园、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将“经济”“美观”的要求增加到《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加强建筑立面、建筑屋顶等一体化设计,促进新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协调,形成有层次、有变化、有特色的城市色调。”同时,根据省司法厅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顺序进行调整。
  三、有的群众提出,在公园绿地等项目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新建、改建、扩建全域公园城市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适老化环境建设要求,推进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建设、改造,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需求。”
  四、有的区县、市直部门提出,城区内超过三十米宽的带状绿地有限,规定宽度将限制带状公园建设,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于绿地宽度的相关要求。根据这一意见,将该项修改为:“建设生态性、功能性相融合的带状绿化休闲空间,将城区内具备建设条件的道路附属绿地、滨河绿地等带状绿地(防护绿地除外)改造提升为带状公园”。
  五、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删去该项中的“依托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生态资源转化为回归自然、涵育生态、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同时,将该项其余内容进行拆分、整合,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第五项和第六项,内容分别为“依托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废旧厂房等资源,建设遗址公园、时尚运动主题公园”“依托城区周边的荒山、废弃矿山、滨水空间等资源,建设郊野公园、山体公园、滨水公园、体育公园”。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内容。因《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均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突出明确,在该条中增加“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表述。
  七、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市排水防涝体系的相关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应内容,将该款内容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负责通信管理的机构应当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健全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完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备用设施。”
  八、有的区县部门提出,建议明确公园绿地等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根据这一意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兼顾特殊除外情况,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投资建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法律责任单列一章,并将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根据这一意见,增设“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六章,设置法律衔接条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条款,规定对擅自砍伐树木、损坏公园绿地、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等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增加对相应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十、有的市直部门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改变公园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就近补足相应的公园绿化用地。”
  十一、有的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职责主体不一致,为与上位法相一致,将该条修改为:“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应当依法划定封育区。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草案》第五十条关于督查的规定,建议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研究论证,谨慎规定有关督查事项。因督查是具体工作推进层面的内容,在条例中不宜作相关规定,故删去《条例草案》第五十条,与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开展督查不相冲突。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宏观建议,在研究修改过程中一并作了参考。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中表述不够准确、不够规范,顺序结构不够合理的条款和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2022年12月23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3日至6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参考委托专家编纂的公园城市理论综述、建管实践综述、立法实践综述相关内容,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集中研究,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概念原则、体例结构、重要条款等进行修改完善。11月上旬,对收回的13万份全域公园城市立法调查问卷进行汇总,整理形成问卷总结。11月中旬至下旬,法工委会同城环委工作室、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多次集中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汇报。11月21日,分别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规划专家、法律专家、律师代表等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涉及的部分专业问题进行论证,组织群众代表、相关企业代表和行政机关代表等对有关条款进行听证。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后的《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当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概念和原则中的政策性语言转化为法言法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提升完善。综合上述意见,在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园城市建设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内涵,紧紧围绕我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创新实践经验及前瞻要求,经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全域公园城市,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将第三条修改为:“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产城融合、彰显特色,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格局”。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当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概念和原则中的政策性语言转化为法言法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提升完善。综合上述意见,在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园城市建设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内涵,紧紧围绕我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创新实践经验及前瞻要求,经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全域公园城市,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将第三条修改为:“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产城融合、彰显特色,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格局”。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作了概括规定,因涉及城市管理的多个领域和方面,建议结合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关于乡镇、街道职责的规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对相关条款进一步研究论证。根据这一意见,修改时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删去上述条款,不影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充实完善并提升为总则内容,作为《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内容为:“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鼓励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
  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的性质、类型进一步研究论证,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因我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是自成体系的一套规划,与城乡规划体系范畴内的规划在性质、内容、编制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为避免与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划概念及相关规定相冲突,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专项规划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规划变更程序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仍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规划或对有关规划进行调整。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部门提出,应当增强《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关联性。综合上述意见,对第三章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修改,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作为第三章建设内容的总领,具体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厚植绿色生态本底,促进城市宜居宜业,重点推进公园绿地、生态廊道、森林植被、生态水系建设,提升街区、社区、乡村品质,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责任主体,按照生态、生活、生产的顺序和结构对第三章内容进行调整,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等内容。同时,依次完善场景赋能、文化赋能、绿色共建、价值转化的条款内容,形成完备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体系。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森林保护、水体保护等内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宜重复。根据这一意见,对第四章内容进行调整,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法规实施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可通过配套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行规范。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建成后的公园绿地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建不重管问题。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增加“建管并重、统筹推进”的内容,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表决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内容为:“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项目策划立项时,应当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并落实资金保障措施。”目的是在项目立项时统筹考虑管理资金问题,避免因后期养护管理经费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问题。
  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关于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处罚规定,与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不一致,建议与省政府规章一致,避免出现适用上的冲突。同时,因《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已作出处罚规定,故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十七条,对相关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保留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损坏公园绿地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将罚款额度进行调整,作为《表决稿》第五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公园绿地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侵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概念、原则、行政处罚条款、重要制度规定等,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论证。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文件性用语及表述不够规范、顺序结构不够合理的条款和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版权所有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鲁ICP备09053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