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号公告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9日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六)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五)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的说明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王先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我市于1984年开始授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截止目前,已先后授予来自13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荣誉市民称号40人(含香港5人,台湾1人)。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珍惜荣誉,在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荣誉市民数量的增多,该项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荣誉市民称号作为地方荣誉称号的一种,应当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目前我市现行的《关于授予外国友人“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淄政发〔1995〕26号)规定“淄博市荣誉市民由市外办报市政府审批”,这与实际做法不一致。二是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荣誉公(市)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外办〔2003〕56号)中明确规定“如有必要授予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荣誉市民’称号,则应通过当地台办、侨办或港澳办办理申报手续”,我市现行办法尚未就此做出相应规定。三是现行授予办法未对荣誉市民的待遇及称号的撤销做出规定。为规范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推动该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制定该《办法(草案)》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该《办法(草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同时,参照和借鉴了其他城市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立法的过程
由于该项工作在实际运作程序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多年来我办一直将其作为调研课题,今年初将推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立法列入市外办2008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同时积极向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汇报,提出立法建议,先后得到市领导同意,列入市人大2008年立法预备项目。市人大韩家华副主任专程来我办进行调研,提出具体要求。3月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对立法事宜进行研究落实,我办被确定为文本起草单位。我们随即组织人员赴青岛进行立法学习调研,对照上级文件规定,总结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经验,起草了《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我们积极与市人大民侨外委、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多次汇报和座谈沟通,对《办法(草案》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为了保证《办法(草案)》符合我市实际,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征求意见:一是在淄博政府法制网上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征求意见;二是由市法制办牵头召开了由市外办、公安局、教育局、侨办、台办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青岛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将《办法(草案)》会签稿送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由市法制办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2008年9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1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草案)》共13条,主要内容有:
1、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件、授予程序;
3、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
4、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5、法律责任;
6、施行时间。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授予对象
《办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市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为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士,即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2、关于推荐和受理主体
《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推荐和受理推荐的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推荐荣誉市民人选;市人民政府外事(港澳)、侨务、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3、关于授予程序规定
《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了荣誉市民的授予程序,所有推荐申请由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4、关于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
《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了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可以旁听市人大及常委会有关会议;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视情况可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子女入学、择校、收费等教育方面可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从这五个方面做出规定,既体现了贵宾礼遇的原则,又强调了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
5、关于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对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可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这一规定体现了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使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程序更加完备。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审议。
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
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后,市人大民侨外委根据地方立法要求,组织召开了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了有关部门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10月20日市人大民侨外委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民侨外委认为,做好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1984年以来,我市对有突出贡献的13个国家和地区的40名人员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其中1999年以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8名。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外交流的渠道越来越广,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我市实际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办法(草案)》是在总结我市前段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起草的,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办法(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建议将题目修改为《淄博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授予荣誉称号的范围放在具体条文中说明。
2、第一条中“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士”建议修改为“突出贡献者。”
3、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
4、第三条前半部分建议修改为:“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
5、第五条建议修改为: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港澳)主管部门受理推荐;
被推荐人是华侨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推荐;
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受理推荐;
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推荐。”
6、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分别建议修改为: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六条第(四)项建议改为第(六)项,内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7、删去第七条第(四)项中“不超标准收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即:“参观本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8、第八条、第九条建议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9、第十一条建议删去。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08年10月20日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
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08年12月18日在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文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民侨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26日和27日,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到张店区和高青县召开座谈会,听取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等方面的意见。12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关于法规名称的修改。办法草案的题目是《淄博市授予国(境)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显得很累赘,将题目修改为:“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授予荣誉市民的范围在具体条文中说明。
2、办法草案第二条是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3、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受理推荐荣誉市民的具体部门,有的委员认为不如用概述更合适。因此,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4、在授予程序中增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议案进行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5、办法草案第八条和第九条规范的是政府与荣誉市民的联系问题,合并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6、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已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外国人,不再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省荣誉公民与市荣誉市民二者不矛盾。因此,删去这一条。
以上报告和办法草案修改稿是否合适,请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8年12月19日在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文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19日,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议案进行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与地方组织法关于议案审议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这一项与第四项合并,修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2、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荣誉市民享受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待遇,与地方组织法关于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项修改为:“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