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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有关文件
发布时间:2010-12-06 11:04:30  文章来源:市人大法制室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号公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5年1月1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年3月17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七、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2年6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0年10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逯平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主要情况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下发文件,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梳理地方法规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其列为今年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9年12月,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立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清理工作。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法工委制定并下发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今年2月,组织召开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全面展开。

    在半年多的清理过程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清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对我市2007年以前制定的56件地方性法规,认真负责地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清理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分类,对列入清理范围的法规逐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法规清理的初步处理意见。之后,又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清理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在充分协商,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处理意见,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关于需要废止的法规的情况

   这次法规清理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有的法规制定年代较早,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法规的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所涵盖,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为此,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处理意见 ,建议废止7件法规。10月25日,主任会议第四十三次会议经过研究,向本次会议提出了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废止的理由是:

   (一)关于《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1993年9月1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规划的范围、原则、编制程序、监督机制、处罚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调整,并增加了新的内容。该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二)关于《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该条例由1995年1月1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了修改。由于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与《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某些规定相抵触,有的条款突破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已经涵盖了该条例的所有内容。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关于《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该规定由1995年3月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修改。2010年1月开始实施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内容全面,可操作性较强,涵盖了我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的所有内容。因此,建议废止该规定。

   (四)关于《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1997年7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8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实施办法的内容涵盖了办法规范的所有内容。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五)关于《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1997年7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山东省旅游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省条例,内容全面,可操作性较强,能够适应我市旅游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六)关于《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制定该办法所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新制定的城乡规划法在规划的适用范围、原则、编制程序、监督机制、处罚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调整,该办法的规定已不适应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七)关于《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2002年6月2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国务院通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上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经济处罚,强化了信息通报、权益保障、协作办证等服务性内容,而且涵盖了该办法的内容。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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