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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8月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照青
发布时间:2010-05-25 14:59:32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自然和经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1981年,淄博市启动首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至1996年,1部市志、8部区县志全部出齐;2002年,全市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市政府规划出版10部志书,现已出版6部区县志和1部高新技术开发区志,今明两年《淄博市志》和2部区县志即将出版。《淄博年鉴》于1987年创刊,是全省第一部正式出版的地方综合年鉴,已连续出版23卷。28年来,全市还编修完成了数百种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行业年鉴等各种地情书籍及相关地方史志理论研究成果。淄博市地情网站和8个区县地情网站相继建成,实现省、市、区(县)三级地情资料库联网。连续28年的大规模修志行为,形成一大批丰富的史志成果和资源宝藏,在资政、存史、教育,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宣传推介淄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市史志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地方史志工作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首轮新方志编修工作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支持和众多部门的积极参与,花费15年的时间才完成的。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转轨改制,原政府系统的许多单位已进入市场领域,志书的部分内容失去相应的承编部门;那些改制后走向市场的企事业单位,认为修志工作不是自己份内之事,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甚至拒绝承担任务等,阻碍了史志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地方史志工作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才能得以健康顺利开展。

二是地方史志工作社会关注度仍然不高。有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地方史志工作是国家法定的工作任务之一,对地方史志工作重视、支持不够;有的承编单位内部责任不清、推诿扯皮,不能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撰稿任务;有的承编单位拒绝提供修志基础资料;有的区县志书出版后机构和队伍即削弱、业务骨干被抽调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史志工作常态实施的难度,需要有明确地、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和解决。

三是上位法的贯彻实施亟需地方法规的配套和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是从全国、全省层面上对地方史志工作作出的统领性、原则性、方向性的规范和界定,而对基层具体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范。如在处罚方面,若志书出现重大质量缺陷、政治错误、失真泄密及史志部门人员发生渎职等,都没有相应的处罚规范,难以具体操作。针对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编修志书的责任,明确市、区县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各行业、各部门配合修志、提供资料、承担撰稿任务的义务,规范审查验收的程序,规范编纂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保证地方史志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2006年以第467号令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
    2、2005年9月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三、起草过程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室于去年对全市两个《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史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将制定《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工作确定为2009年的工作重点。今年3月份,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室和市史志办组成联合起草班子,在广泛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于5月中旬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并分别送省史志办、市人大法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史志办等单位征求意见。6月以来,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室和法工委先后三次召开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7月16日,召开13个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8月份,又先后到沂源、临淄听取区县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一步审慎、认真地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规范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基层地方史志工作的基本含义;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地方史志工作的职责等要求;确定了建立资料征集和管理、地方史志保密审查、地方史志出版发行分级审查验收、地方史志退回重修等制度规定和规范;规定了地方志承编单位以及有关方面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地方史志编纂质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地方史志的著作权等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地方史志的含义。《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地方史志的含义作了如下阐述:“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地方综合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含市志、区县志、乡(镇、街道)志。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含市年鉴、区县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情况的地情书籍,含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及其他资料文献”。这样表述和界定,既不重复上位法已明确的概念,又比较科学、完整、具体、明确,较好地涵盖了史志工作的基本领域。

2、关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市《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将其归并为9项,对主要职责范围尽量予以细化和明确。其中,第一项“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是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首要职责。第六项明确规定“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组织开发地方史志资源”,是对史志工作具体业务的阐述。第七项职责将“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明确列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对市内旧志整理工作中的无序行为进行的规范。

3、关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地方史志工作的职责问题。市《条例(草案)》在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样规定,是对国务院关于地方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的基本要求作出的具体阐述,有利于保障工作创新、队伍稳定、经费落实和奖惩实施等。

4、关于史志工作建章立制的问题。市《条例(草案)》把地方史志工作制度化建设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第十一条规定了编纂志书、年鉴及地情文献实行编纂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了编纂志书、年鉴及地情文献实行保密审查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依法向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征集地方史志资料。特别是第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查批准制度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分级评审制度,为各级各类志书、年鉴的编纂和出版建立起了比较严格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这些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较好地解决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如何履行职责的问题。

5、关于处罚问题。市《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列举出的七项行为是当前地方史志工作依法行政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困难,是制约地方史志工作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第二十二条则是对地方史志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条例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家和省《条例》中没有涉及到,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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