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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05-25 15:20:44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9月下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市及淄川、博山区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市、区人大代表、基层监所检察官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律师代表座谈会,对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市检察院住淄博监狱、市看守所检察室、博山区检察院住博山区看守所检察室,并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工作簿册、档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2008年以来,我市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努力,对我市监所持续安全稳定,社会平安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地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2008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从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高度出发,把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变为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和保外就医的呈报、审批等活动的同步全程监督。坚持在监督时间上提前介入,在监督重点上突出对减刑次数多、假释考验期长等情况的监督,采取深入监区召开座谈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参加刑罚执行会议等多种形式,严把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关,监督实效不断提升。2008年以来,共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3372人,对26名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了不办或缓办建议,均被监管场所采纳。住市看守所检察室认真落实检查对计分、呈报是否依法进行,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等“九种”罪犯逐人建立跟踪监督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有效的避免了在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确保了刑罚执行依法、公正进行。

(二)抓住监督难点,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服刑人员又犯罪活动。坚持把查办服刑人员又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进一步完善了办案责任制、提前介入等措施,始终保持对服刑人员又犯罪的高压态势,2008年以来,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146件319人,其中审查批捕54件91人,审查起诉92件228人。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稳定。二是加强对监外罪犯执行的监督。加强了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外执行罪犯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对全市3706名监外执行罪犯全部实行微机管理,发现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26件,收监执行12人,降低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概率,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贡献。三是主动做好监所安全检察监督。认真落实监管场所安全检查制度,深入开展以防暴狱、防脱逃、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安全隐患、防重大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察,确保了我市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2008年以来,共对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察965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4起。住淄博监狱检察室针对监管安全,提出了加强对重要时段巡视巡查、加强对狱内停留、装卸货物的车辆的管理等多条建议都被监狱采纳。监狱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大门管理制度、联组联号制度和清监、清工地等制度,确保了监狱生产安全,有效地避免了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权利保障,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我市监所检察部门把有效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之一,认真开展工作。一是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认真执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检察台帐、告知、提示、催办等制度,发挥《羁押期限预警管理系统》软件的警示监督作用,实现了羁押预警微机管理,做到早发现、常提醒、勤催办。2008年以来,共催办、督办各类案件108件,全市连续11年保持了无超期羁押。市看守所实现了连续18年无超期羁押。二是畅通申诉控告渠道。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约见检察官、发放告知卡、设立检察信箱、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在押人员的诉求,并及时催办和答复,畅通了检察人员与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沟通渠道。住淄博监狱检察室2008年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11起,做到件件有回复。服刑人员李明应属立功而未确认,后经检察室取证后提请法院,最后依法裁定李明确属立功并获减刑一年六个月。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打击了牢头狱霸,纠正了虐待体罚、超时劳动、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监控设施模糊不清、高价加餐、高价出售日用品等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并督促进行整改,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预防和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的重要职责,坚持有案必办,以办案促监督,并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深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2008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共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件15人,立查4件4人。在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采取检察建议、法制教育、协助建章立制等方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监管干警履职情况的监督。2008年以来,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56条,为监管一线干警集中讲授法制课、廉政教育课42场次,提高了监管干警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要求监所检察干警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侦查、批捕、公诉、申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多种业务技能。特别是随着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进程,人性化管教、微机动态管理等新理念、新模式的形成,对驻所检察干警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市监所检察队伍监督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少数派驻检察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偏低、专业结构还不适应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

(二)监所检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一是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派驻检察室要做到与监管场所的“双联”,即与监管场所微机联网,实现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共享;与监管场所监控设备联网,实现对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和动态监督。目前我市监管场所已配置监控设施,但由于客观原因,至今未实现“双联”,导致监所检察日常监督不到位。二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手段。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不够,当监所没有及时整改时,法律没有赋予必要的监督手段,致使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刑诉法》修改后,有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对监所检察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便操作。如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减刑、假释的裁定,《刑诉法》规定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而《监狱法》规定可以“抗诉”,两法规定不一致,检察机关难以执行。还有的依据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权威性不够。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队伍建设。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实监所检察队伍,调整改善监所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采取在职培训、教育考核等措施,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着重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同时要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强化监督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工作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变。要加大协调力度,尽快解决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场所微机联网问题,用信息自动化带动监督规范化,提高监督效率和水平。

(三)牢固树立人权观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是对刑事诉讼最后一道程序的监督,它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最终能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每一具体案件中司法公正与否,也关系到罪犯能否被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和监所检察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权观,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监督检查与依法维权并举,采取有效措施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监所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再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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