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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办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议案”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05-24 15:12:51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6月18日对市政府办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议案”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先后实地察看了市农业环境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桓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听取了桓台县和市农业局工作情况汇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任务明确具体。市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10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淄博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确定把关系大众消费安全的“菜篮子”产品、出品农产品和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禁农药、兽药、渔药以及各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作为监管重点,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环节,依法抓住农业投入品监管、标准化实施和质量监督等,进一步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全程监管能力,提出了加强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搞好农产品包装标识、严格质量检测检验、落实安全责任等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印发了《淄博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量化考核的意见》,责任清楚,措施落实。市政府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作为“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的突出重点,相继开展了“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农药管理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等活动,着力加强政策支持、执法监督、检验检测、标准化生产的工作力度,初步形成了“创建基地、规范标准、加快认证、强化检测、严格执法”五位一体、全面发展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制定和完善了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制(修)定农业技术操作规程83项,新增33项,涵盖了粮食、蔬菜、果品、食用菌、水产、畜禽等主要农产品行业和领域。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自2007年启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工作以来,全市蔬菜(瓜)、水果、粮食以及名优特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品种等都有了较大提高,种植范围也扩大到特色果品、黄烟、中草药等领域,呈现出向“高效、生态、品牌”农业发展的良好势态。截止目前,经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32个,基地面积发展到100.74万亩,比2002年增长了2.4倍,绿色有机果品、食用菌、蔬菜以及名优特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三是农业投入品监管日益规范。加强了源头监管,严格控制污染。实施良种、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招标专供、专卖管理,对剧毒高毒农药、禁限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施用实行质量责任承诺制监管办法,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汞制剂等23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甲拌磷、克百威等18种农药严格区分限制使用的农产品品种和范围。

四是“三品”认证数量明显增多。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得到普遍重视,农产品生产消费的品牌意识日益增强。目前,全市“三品”认证数量达到139个,其中无公害产品14个、绿色产品87个,有机产品38个,比2002年的40个增加了99个,特别是有机农产品从无到有,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大幅度增加,形成了以绿色农产品为重点、有机食品为骨干、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的品牌化发展局面。

五是政策支持力度显著加大。2005年市政府制定了《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办字〔2005〕70号),对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认证的农业企业进行奖励;2006年后省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计划奖励我市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化基地建设以及GAP研制及验证补助资金200多万元。市财政通过项目招标等形式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累计奖励24万元。各区县也立足各自实际、加大支持力度。临淄区每年用于扶持农业发展的资金达600万元,沂源县每年财政拨付30万元重点扶持沂源果品。财政扶持力度的加大,有力推动了我市农产品品牌的发展。

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农产品平均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蔬菜使用高毒农药的检出率逐年下降,据检测,合格率由91%上升到96%,全市初步走出了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200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在全国第二次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吴仪副总理高度评价:“农资连锁公司做得好,一个配送中心,几百家加盟连锁店,每个店都有技术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农产品基地管理不到位。存在没有划定严格的生产范围,无法查找到产品生产源头、管理主体不清、规范不清、品牌产权归属不清等问题。

(二)经营主体自律不到位。在生产环节:农产品生产基地缺乏生产记录,没有生产档案,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和利益驱动,出现了经营主体采用技术操作规程的随意性,在源头上给农产品安全带来隐患。在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农产品标志标识规范进行包装,甚至个别经营者以非认证产品冒充认证产品;在终端消费环节,市场准入制度尚没有建立,经营秩序不规范。

(三)投入品监管不到位。从我市蔬菜例行检测结果看,90%以上的不合格产品是因为使用禁用农药,超标的第一个要素是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造成的,我市化肥的使用量已超过发达国家安全上限70%,农药使用量也居高不下。全市农资经营网店星罗棋布,有1397家,进货渠道乱、品种乱、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弱,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到位,从而造成剧毒农药、假冒伪劣等农资销售现象屡禁不止。

(四)例行检测制度不到位。我市开展的农产品检测主要以承担省农产品例行检测任务为主,仪器设备还不齐全,检测周期长。区县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例行检测制度还没有建立,目前进行的检测也是速测,“只能定性不能定量”;即使如此,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如何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尚不明确。

(五)质量追溯不到位。农产品生产从种养记录、包装加工到标志标识等各个环节还没有实行无缝隙监管,各个环节衔接不紧密,并且由于管理上的分段负责制,农业部门管初级农产品,质检部门负责加工品,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其中最基础的是生产环节。环节联结不紧,并且由各个部门分段管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往往难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几点建议

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从源头到市场的全程无缝隙监管网络,才能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抓好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抓好对农民的教育培训,这是最基础最有效的措施。应在全社会叫响一个口号——“培养和提高全体农民的质量意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印《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知识》。重点搞好三类培训:一类是对分散农户的普及性培训。主要是通过远程教育网络、农业实用技术推广等季节性短期培训和随时随地指导,教育农民不使用违禁农药和化肥,自觉采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类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重点培训。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引导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建立生产档案,规范检测制度,严格进行标志标识。搞好这类培训,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指导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指导、定期培训。
第三类培训是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重点是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辨假能力,维护规范生产者的利益。为了搞好培训,应当单列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制度,提高培训效率。

二是加强基地建设。一是要明确基地标准。防止和改变将同类连片生产拼凑相加就是基地的做法,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基地管理机制为重点,加快形成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市场开拓有机相连的产业基地,尽快解决没有管理机制、没有管理主体、四至不清等问题,达到生产基地有龙头带动、有一定规模、有生产标准、有质量检测、有生产档案、有追溯机制的标准要求。二是加强示范带动。加强标准化基地示范区、示范户建设,可以每年认定一批。对标准化基地所占比重大,产业竞争力强的村、乡镇和区县,评选为农业标准化先进村、先进乡镇和区县,由政府评选表彰,推动特色产业和标准化生产的开展。三是政策支持。对示范基地或农业标准化先进单位进行以奖代补,可以按照每亩地10元(其他生产可折算)标准进行奖励,作为政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

三是强化检测。重点搞好两类检测:一类是政府强制检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实行例行检测制度,根据生产和收获时节,实行定期检测,对基地实行收获前抽检,对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实行定时抽检。检测费用按成本价由政府承担,参照省里做法,可以实行每月检测1次,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第二类是委托检测或自行检测。引导生产基地和市场建立检测机构,帮助市场完善自行检测制度,解决市场虽有速测仪但是缺乏检测规范等问题。对于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结果,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追根溯源制度进行处罚,对恶性的案件进行曝光。

四是加强监管力度。首先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既要靠宣传教育,又要靠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提高执法的能力,增强监管力度。第二要明确执法重点。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重点是化肥、农药,对产出品的监管重点是产品标志、标识、品牌和质量追溯等。第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有奖举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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