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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和交办涉诉信访事项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0-05-24 14:49:48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现将《监督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受理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涉诉信访事项受理和交办情况

自2007年1月《监督法》实施至今年5月,常委会受理涉及全市法院系统的涉诉信访事项共1409件,占常委会信访总量的49.21%,其中来信629件,来访780件、1063人(次)。来信来访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反映执行问题的,占39.03%,问题比较突出;不服民事裁判的,占3517%;不服刑事裁判的,占7.43%;不服行政裁判的,占4.31%;反映审判程序问题的,占11.35%;反映法官违规办案的,占2.12%;不服司法决定的,占0.59%。上述涉诉信访件中,按管辖范围应归口市中院办理的有674件,占全市法院系统信访总量的47.84%。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反映不服民事裁判的,占59.95%;反映执行问题的,占14.06%;不服刑事裁判的,占9.15%;不服行政裁判的,占8.17%;反映审判程序问题的,占5.77%;反映法官违规办案的,占1.94%;不服司法决定的,占0.96%。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在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严格按照《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十字工作模式”和“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对所有来信来访进行认真登记和分类梳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诉求合理且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按交办程序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对确属无理要求的,劝其息诉罢访;诉求合理但无政策、法律依据的,劝其罢访或者自行前往有关部门咨询、协商解决。通过上述做法,对涉及市中院的459件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化解,劝说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对215件经劝解当事人仍不能“息诉罢访”的转交市中院办理,尽最大可能减轻了市中院的工作压力。对1409件中的其他725件涉诉信访事项,有些成功予以化解,有些则转交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基层法院依法办理。

二、市中院对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对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市中院思想上重视,坚持以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着眼点,针对信访问题的性质采取相应措施,使多数信访问题得到了较好地处理,尤其面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做了很多工作。从人大常委会接访的情况看,信访人到人大申诉、缠诉、集体访中涉及市中院的呈下降趋势;从市中院办理结果的反馈情况看,回复率达到了100%,其中按时回复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逐步做到了文本格式规范。2007年交办信访事项137件,按时回复的有95件,未能按时回复的有42件,按时回复率为69.3%;2008年交办53件,按时回复的有47件,未按时回复6件,按时回复率为88.7%;2009年以来交办25件,已到期14件,按时回复11件,未按时回复3件。三、涉诉信访事项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的看,市中院在办理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比较得力,效果比较明显,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主要是:

(一)对交办信访事项的重视程度和办理质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一是有些信访件的办理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规定,“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接到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明确承办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结案后,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做好“息诉罢访”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应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结案时间。从市中院办理情况反馈材料和实际情况看,部分反馈材料只是对判决书的缩略和建议,而对常委会的督办要求和信访人的诉求未作正面答复。特别是在处理信访人申诉判决不公、要求再审的民事案件类信访诉求时,大都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了“建议向上一级法院(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的答复。没有按照通过信访渠道发现问题,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此外,信访当事人要求督促法院执行的多起案件,部分也未执行完结。二是承办人员与信访当事人的沟通渠道还不够畅通,息诉罢访工作还不够到位。常委会对信访件的转办要求是承办责任人要认真审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反映有道理的,要认真解决其合理诉求;对反映无道理的,也要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要做到这两点,承办人员必须与当事人沟通方可奏效。但实际工作中这方面做的还有一定差距。常常是常委会已收到了市中院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有些信访当事人却对常委会交办情况、法院办理的过程不甚了解,疑惑没有得到较好的释解。

(二)办理人大交办信访事项的机制有待于完善和理顺。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过去是向市中院督查室交办信访事项。08年2月,市中院将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改由立案信访局统一受理并向内部有关部门转办和催办。由于后者受工作权限和督办力度的制约,常委会交办的若干信访事项(特别是反映执行问题)的交办、催办和督办渠道不够畅通。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监督法》把“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列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重要途径。吴邦国委员长要求:“要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当作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责任,把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人大提出了人大信访要“由对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向强化督办促使问题的真正解决上转变;由一般性的完成信访任务,向实施人大有效监督上转变”的工作要求。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办理并实行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建议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的监督,每年听取一个方面办理人大交办信访事项的专项工作汇报,尽快出台《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使信访事项的交办、处结、督办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要强化职能(责任)部门的责任意识。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是“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责任,也是对常委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建议市中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严格按《监督法》、《信访条例》和中央2005年9号、2007年5号文件及全国人大“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和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办理并按期反馈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司法公正。

(三)要完善办理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结和督查机制。督查和督办是人大信访工作机制中关键环节,是通过信访渠道实现常委会有效监督的关键措施,是促使“事要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越级上访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常委会下一步将重点督查按时处结、及时反馈办理质量和“息诉罢访”工作情况。经督办仍未办结和反馈的,常委会将进行通报并启动下一轮的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建议市中院进一步提高认识,理顺机制,把办理交办信访事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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