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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地方立法计划
(2020年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0-02-26 16:00:06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一、上年接转审议项目(1件) 
   1、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
   二、提请审议项目(6件)
   1、打包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13件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12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打包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淄博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市政府提出法规案,6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制定)
   (市政府提出法规案,6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4、打包修改《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市政府提出法规案,10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5、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制定)
   (市政府提出法规案,10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6、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
   (市政府提出法规案,12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上述项目,未按计划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项目审议的时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作出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2件)
   1、淄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参与部门: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
   2、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预备项目的起草牵头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尽快起草法规草案初稿,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将法规草案送审稿送交市司法局。
   四、调研项目(12件)
   1、疫情防控立法调研
   (牵头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2、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5、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6、淄博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人防办)
   7、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参与部门:市住建局等)
   8、淄博市生态红线功能区域保护条例(制定)
   (起草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等)
   9、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10、淄博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11、淄博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
   (起草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2、淄博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条例(制定)
   (起草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1、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养犬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分管立法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副市长任组长,法工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室、市司法局、起草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
   2、对于养犬管理条例,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的要求,尽快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成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理顺监管责任;同时,也要明确该条例草案的起草牵头部门。
   3、对于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各起草牵头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和研究修改工作。涉及几个起草部门的,市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合起草机制,成立联合起草工作专班,起草牵头部门负总责,各参与部门负责起草涉及本部门职责的部分内容,并参与人大立法阶段的研究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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