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41:19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民主公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和省属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全市中心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三)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群众集中投诉办理落实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分为评议准备、督导整改、成效评价、集中评议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评议准备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工作要求。成立专项工作评议领导小组,下设评议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评议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根据确定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调研组,负责对评议工作的督导落实。
第八条 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分析、选择若干部门和单位作为年度专项工作评议备选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在年初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以差额投票表决方式,从备选部门和单位中确定4—6个部门和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市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专项工作评议动员部署会议,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会并作表态发言。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接受评议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系统内的动员会议,做好征求意见、问题整改等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章 督导整改
第十一条 各专项调研组制定评议调研工作方案,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工作进行调研。
第十二条 评议办公室应当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面向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对年度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加强与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沟通对接,梳理汇总上年度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群众集中投诉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专项调研组根据调研情况,综合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和12345热线受理的群众集中投诉问题,对每个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选择3—4个问题作为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年度整改重点问题。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年度整改重点问题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各专项调研组转交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年度整改重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任务。
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方案应当报评议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各专项调研组应当制定具体督导工作方案,紧盯解决重点问题的质量和标准,紧盯群众集中反映问题的办理效率和效果,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督促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六条 评议办公室每季度一调度、一分析、一通报,实时掌握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其查漏补缺,推动重点问题整改质效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 评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具体评议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组织媒体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的新措施、新变化和新成效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成效评价
第十八条 在集中评议前一个月,各专项调研组应当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成效评价,听取人大代表、群众,特别是特定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成效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根据分析研判情况撰写整改成效评价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评议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对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综合分析统计表,经评议领导小组审定,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参考。
第二十条 在专题会议集中评议前一周,评议办公室组织社会公众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成效进行投票,评议办公室计算平均分后按照20%比例计入满意度测评总分。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在每年十二月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开展集中评议,按照听取审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和专项调研组评价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上,听取审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上,书面印发各专项调研组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听取审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和专项调研组评价报告后,进行专题询问。询问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
询问人围绕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群众集中投诉和办理满意度等情况,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进行询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回答,回答询问应当实事求是、直截了当。对询问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于会后五日内书面答复,答复情况不再计入测评分数。
第二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成效进行投票测评,评议办公室计算平均分后按照80%比例计入满意度测评总分。
第二十六条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满意度测评最终得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得分和社会公众投票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得分成绩占比80%,社会公众投票打分成绩占比20%。评议办公室按权重计算出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最终得分并当场宣布。
满意度测评总分高于70分的(含70分),为测评通过;低于70分的,为测评未通过。测评未通过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整改,由评议办公室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听取审议重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集中评议结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评议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向市委报告,并向“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单位书面通报。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
第二十八条 集中评议结束后,各专项调研组应当继续跟踪问效,督导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后续整改工作,确保问题真正整改到位不反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在评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抓好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应当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满意度测评,直接确定为“不通过”,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继续进行评议,或依法使用质询等其他监督方式监督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民主公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和省属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全市中心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三)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群众集中投诉办理落实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分为评议准备、督导整改、成效评价、集中评议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评议准备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工作要求。成立专项工作评议领导小组,下设评议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评议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根据确定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调研组,负责对评议工作的督导落实。
第八条 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分析、选择若干部门和单位作为年度专项工作评议备选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在年初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以差额投票表决方式,从备选部门和单位中确定4—6个部门和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市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专项工作评议动员部署会议,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会并作表态发言。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接受评议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系统内的动员会议,做好征求意见、问题整改等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章 督导整改
第十一条 各专项调研组制定评议调研工作方案,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工作进行调研。
第十二条 评议办公室应当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面向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对年度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加强与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沟通对接,梳理汇总上年度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群众集中投诉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专项调研组根据调研情况,综合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和12345热线受理的群众集中投诉问题,对每个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选择3—4个问题作为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年度整改重点问题。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年度整改重点问题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各专项调研组转交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年度整改重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任务。
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方案应当报评议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各专项调研组应当制定具体督导工作方案,紧盯解决重点问题的质量和标准,紧盯群众集中反映问题的办理效率和效果,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督促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六条 评议办公室每季度一调度、一分析、一通报,实时掌握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其查漏补缺,推动重点问题整改质效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 评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具体评议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组织媒体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的新措施、新变化和新成效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成效评价
第十八条 在集中评议前一个月,各专项调研组应当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成效评价,听取人大代表、群众,特别是特定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成效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根据分析研判情况撰写整改成效评价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评议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对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综合分析统计表,经评议领导小组审定,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参考。
第二十条 在专题会议集中评议前一周,评议办公室组织社会公众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成效进行投票,评议办公室计算平均分后按照20%比例计入满意度测评总分。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在每年十二月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开展集中评议,按照听取审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和专项调研组评价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上,听取审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上,书面印发各专项调研组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听取审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和专项调研组评价报告后,进行专题询问。询问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
询问人围绕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群众集中投诉和办理满意度等情况,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进行询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回答,回答询问应当实事求是、直截了当。对询问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于会后五日内书面答复,答复情况不再计入测评分数。
第二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成效进行投票测评,评议办公室计算平均分后按照80%比例计入满意度测评总分。
第二十六条 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满意度测评最终得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得分和社会公众投票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得分成绩占比80%,社会公众投票打分成绩占比20%。评议办公室按权重计算出被评议部门和单位最终得分并当场宣布。
满意度测评总分高于70分的(含70分),为测评通过;低于70分的,为测评未通过。测评未通过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整改,由评议办公室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听取审议重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集中评议结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评议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向市委报告,并向“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单位书面通报。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
第二十八条 集中评议结束后,各专项调研组应当继续跟踪问效,督导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后续整改工作,确保问题真正整改到位不反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在评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抓好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应当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满意度测评,直接确定为“不通过”,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继续进行评议,或依法使用质询等其他监督方式监督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