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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审计工作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7:2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的意见,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审计计划,计划正式文本抄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提供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专项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提供审计问题清单。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整改详细清单。第五条    市政府提交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三)上一年度未整改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完善对审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审计计划。建立对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财政资金绩效等事项全链条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举行会议审查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前,将有关报告送交预算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专题听取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财政资金绩效等方面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单项报告,以及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责任部门单位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抄送市委市政府。满意度测评达不到年度测评工作方案要求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继续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表决。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结合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部分审计查出问题,通过实地查看、座谈调研、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从问题整改、制度完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及绩效、整改责任机制落实等方面,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决议的落实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建立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参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公开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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