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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代同行 与民意呼应
——我市五年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发布时间:2017-03-31 10:32:09  文章来源:淄博日报  文章作者:邢玉贵 马健

    节约能源条例、招标投标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城乡规划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先后审议了26件法规案,制定法规9件,修改法规12件,立法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并不断向社会领域、民生领域和生态建设领域拓展,为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引领立法

  2012年3月至12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了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2-2016)的编制工作,先后向全市征集法规建议项目48件。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着力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初步筛选了太河水库管理条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33件立法项目,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审查后公布实施。

  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将有关立法部门各管一段的“接力式”工作模式转变为各部门“全程参与,分段领跑”的工作模式,落实了部门工作责任制,确定了每个立法项目的部门分管负责人、主办人,组织各部门全程参与有关法规案的调研、起草、审议、修改等环节,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立法工作任务,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立法计划得到较好落实。

  立法与民意呼应彰显民生情怀

  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常委会坚持把广泛征求意见作为提高审议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实行开门立法,不断拓宽征求意见渠道,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使法规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

  五年来,常委会法工委围绕法规案的研究修改,共定向发送草案修改稿4100余份,组织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70多次,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立法活动90余人次,征得修改意见和建议5000余条。

  立法与科学相伴不断提高质量

  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为解决违法建设工程拒不停止建设问题,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暂停供水、供电,对于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设工程,明确了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增强了法规的可执行性。

  科学合理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义务条款重点分析研究,科学合理设定各方责任义务。例如,在审议招标投标条例草案时,对管理部门权力清单进行了重点研究,列明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其他项目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

  研究修改法规案,更加注重实效。制定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采用“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的写法。例如,在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草案通报会上,相关部门就草案文本结构和内容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删除了重复上位法的条款,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几条就写几条,在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上下功夫,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立法“立法”

  创新了法规案审议机制。在立法实践中,常委会深感二审通过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常委会会期一般不长,二次会议上既要审议又要交付表决,时间仓促,审议意见来不及研究、论证,导致有的法规质量不高。为此,主任会议审时度势,对审议机制进行了改革,研究确定实行灵活的审议机制,一般情况下实行“两审三通过”制度。

  建立了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委会与市政府建立了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以及法规案起草、审议、修改中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通过这一渠道研究解决。健全了立法协商制度。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既要通过常规渠道征求意见,也要通过市委统战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向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拓展了立法协商的渠道。建立了邀请专家立法咨询制度。规定对立法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使邀请专家开展立法咨询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路子。建立了立法评估制度。对法规案付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以及评估的标准、工作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建立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法规实施中应当报告的内容、时间、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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