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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拟定奖励施救公民
发布时间:2016-01-13 15:19:25  文章来源:鲁中网   文章作者:孙晨  巨荣俊

     112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方提出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汇总24项修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意见建议涉及“急救发展专项规划”“急救人员车辆配备管理”“公安部门协同急救”“急救收费标准”等多方面,条例草案得到进一步完善。

    201511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制定这一条例很有必要,对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提供了有效保障。会后,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卫计委和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印发市有关部门、区县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咨询委员、研究基地、律师咨询团以及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日,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明确急救对象

制定医疗急救专项规划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直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缺少对“急、危、重伤病员”这一概念的解释,有必要增加。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概念界定。此外,近年来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迅速发展,但在普及急救知识、加强技能培训、提升急救能力、规范急救秩序、急救队伍建设等方面缺乏长远打算,对此条例草案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普及公民自救知识

见危施救给予奖励

    

    众所周知,对于突发疾病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抢救中,患者和抢救人员要与时间赛跑,而在急救人员未到现场时,科学合理的自救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公民自救、互救成为“大热门”。根据意见,条例草案增加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此外,关于公民自救、互救,条例草案还采纳增加组织公民培训的内容,明确培训机构和培训结果等意见。修改后条例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应当参加红十字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医院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机构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发放合格证明,同时也鼓励公民参加培训,合格的人员也将发放合格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县部门提出,经过专业培训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条例草案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修改规定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急救平台与老年人公共信息平台对接

老年病人一键式呼救

 

  征求意见时,有的市民建议“120”急救指挥平台与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连接、信息共享,通过老年人一键式电话呼救,使指挥调度人员迅速获知老年人的姓名、详细住址、子女联系方式等信息,做到及时抢救,以此来解决空巢老人的急救呼叫问题。条例草案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院前急救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关于急救费用等问题,修稿草案进行了修改。新增: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查、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

    此外,“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服务费用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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