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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办法(已废止)
2017年3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7-04-07 15:54:20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2020年1月16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工作,发挥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智库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以及立法咨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专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常年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立法咨询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二)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并在本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热心立法咨询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第五条  立法咨询专家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法学专家、实务工作者;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

(三)语言文字学专家。

立法咨询专家数量一般在20人左右。

第六条  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通过下列单位定向推荐:

(一)市有关部门、单位;

(二)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市律师协会;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五)其他有关渠道。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对推荐的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进行筛选,提出建议名单,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确定的立法咨询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并由办公厅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第八条  立法咨询专家聘期,从颁发聘书之日起,至当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

立法咨询专家任期届满,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有关专家提出咨询:

(一)立法规划、计划草案的编制,法规立项;

(二)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

(三)地方性法规解释;

(四)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地方性法规清理、立法质量评估;

(六)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案;

(七)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

第十条  立法咨询专家咨询有关问题,可以采取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意见。

对询问的事项,立法咨询专家应当认真研究,按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能按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应当及时请假;

(二)遵守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提前透露立法事项中尚未确定或者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立法咨询专家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会议的,应当于召开会议五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文稿以及相关材料发送立法咨询专家。

 第十三条  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年初召开立法咨询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立法咨询工作情况,通报下年度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记录立法咨询专家参加咨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次数、方式、提出意见数量等。

立法咨询专家履职情况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立法咨询专家: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咨询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违纪、违法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立法咨询专家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立法咨询费从地方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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