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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修正)
发布时间:2022-01-06 16:56:47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以及城乡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
  (六)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
  (十)与国外城市缔结或者解除友好城市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市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并于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重大决策事项清单。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本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建议清单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依照《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重大事项以报告形式提出的,依照《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规定办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合法性说明;
  (三)实施重大事项的目标和计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可行性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
  法律、法规对议案或者报告的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办理。
  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研。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视情况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淄博人大网、淄博人大微信公众号、依法履职能力现代化信息化系统等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转报告机关办理。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的,促其整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分流、综合督查督办、测评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督办工作。
  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责成有关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有关机关逾期仍不报告或者不自行撤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人民与代表》、淄博人大网、淄博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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