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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知识普及
发布时间:2017-05-22 16:00:5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1、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在保密期限内,不能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各国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提法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称之为国家秘密,有的国家称为"政府秘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同。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

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包括特殊行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本国的外交活动,包括秘密渠道;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本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者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的国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情报的信息、国防信息、国际关系信息、刑事调查信息属于涉密信息而受到保护。还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包括:军事情报;经济、科技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等。

3、国家秘密分哪几个等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为准确界定国家秘密,使"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更便于操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事项泄露会造成的后果分类归纳为7大类,共40个小类,统称"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作为制定或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依据。

7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

有的国家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最高机密、机密、秘密、限制级信息和保护级信息。最高机密是指能够加剧国际紧张局势;能够严重破坏与友邦国家的关系;对生命安全有直接影响,或对公共秩序、个人安全和自由有严重影响;对本国及盟国国家安全能够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国家安全和情报工作的开展有重要的影响;能够导致对国家金融和商业利益产生实质性破坏的信息。 除了上述五种密级,相关人还可以追加其他保密条件来保障特殊信息的适当处理。这些追加的保密条件可以是:只可现场阅读,口述传递,代码传递或隔离处理等。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追加的保密条件只适用于高度敏感的信息,通常是秘密级以上。

4、国家秘密确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不同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是对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重要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4个保密事项范围。 许多国家有类似我国的保密事项范围,如定密指南、《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等。有的国家规定,定密指南由原始定密官员发布,用于确定某具体信息中必须保密的要素,并确定每一部分秘密信息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定密指南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有的国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经总统令批准颁布,详细列举军事、外交、经济和科技、侦察和反侦察工作等领域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掌握该信息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名称。

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保密期限可以用3种方式来表现,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 保密期限为具体的保密时限,如规定保密期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该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 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051,则到202051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解密条件主要用于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自行解密。

6、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前提。

确定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的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有的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接触定密信息:

(1)获得部门首长或者其指派的人的批准;

(2)签署保密协议书;

(3)确需知悉该信息;

(4)接受保密培训。

7、哪些机关、单位有定密权?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就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无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权限。

8、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二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具体职责有: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授权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国家实行定密官制度,强调定密工作的个人责任制。定密官分为原始定密官和派生定密官。原始定密官由总统行政命令直接确定或授权确定。享有原始定密权的有总统、履行行政职责的副总统、部长以及由总统任命并公布的官员。上述官员可以对定密权进行委托授权,委托授权的同时要明确被委托人享有的原始定密权级别,不得越权定密。派生定密不需要授权,但要根据原始定密官所制定的定密指南进行。

9、国家秘密如何确定?

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定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在定密的同时,还要对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0、国家秘密如何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密级、保密期限,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目的在于提示并要求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也提示知悉范围外偶然获得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有责任对其履行保密义务,对国家秘密进行妥善保护。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有效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有的国家规定,对定密信息使用统一的保密标志。如果不能在特定的秘密信息或者定密材料上做出保密标志,产生该信息的人员应当向信息接收人或者持有人发出书面保护指令。保密标志应当统一、清晰地标注在信息上,以清楚地表明信息的保密状况、密级和保密期限。

11、国家秘密如何变更?

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一是国家秘密确定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二是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

国家秘密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原涉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

非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变更。

12、国家秘密如何解除?

国家秘密的解除,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需要保密的事项及时解密,有利于节约保密资源,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解密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有关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可能需要作为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进行管理。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世界各国都对国家秘密的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有的国家解密制度由自动解密、系统解密和强制解密组成。符合解密条件的秘密信息到期自动解密;对未满保密期限不能自动解密的信息,产生秘密的部门要定期系统审查,以决定是否降密或解密;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有权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对特定的国家安全信息予以强制解密的请求,接受强制解密请求的部门均应对该信息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解密。

13"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密级如何确定?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机关、单位应当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的,争议各方均可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在定密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原定密级对有关事项继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对所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笃的,可以通过其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

有的国家规定,当获得授权的信息持有人善意地认为该信息的定密状况不合适时,鼓励并期待该持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的定密状况提出异议。定密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只需要对为什么定密或者不定密,以及为什么定为某个密级提出质疑,无需阐述更具体的理由。所有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一个系统来处理、追踪和记载信息授权持有人所提出的正式的定密异议。政府机关应当在60日内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14、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区别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作秘密则是仅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有关的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资料、信息,泄露工作秘密一般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仅对党政机关的管理秩序构成一定的损害;

(2)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而工作秘密则由党政机关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

(3)等级不同。国家秘密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而工作秘密则无等级划分;

(4)产生领域不同。国家秘密既可能产生于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可能产生于其他组织、团体的活动,而工作秘密则只能产生于党政机关的公务;

(5)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护,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工作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护,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国家秘密体现公权力,其权利主体是国家,而商业秘密体现私权利,其权利主体是技术、经营信息的发明人或者其他合法所有人、使用人;

(2)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而商业秘密的确定视权利人的意志而定;

(3)国家秘密不能自由转让,而商业秘密则可以进入市场自由转让;

(4)法律保护水平不同。对国家秘密,有专门的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予以保护,而商业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主要由权利人自行管理。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侵犯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只有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国外基本没有与工作秘密完全对应的概念,一般把工作秘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也有一些国家把工作秘密放在国家秘密范畴里进行保护,如有的国家规定内部资料是国家秘密的等级之一。有的国家将可能对特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而不能被泄露的信息称为敏感信息。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国家秘密中涉及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明显减弱,从而丧失国家秘密的特性而予以解密。但对于实际产生或使用该秘密的企业来说,该秘密事项可能对维护其经济利益、保持其竞争优势仍具重要价值,此时,企业就可以在国家秘密解密后将其转化为商业秘密。反之,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关系,具备了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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