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号

任前法律考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外地人大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应正确把握的几个关系
发布时间:2009-11-20 11:09:42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自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经过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不断努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前进,在前进中发展提高,监督的形式、范围、内容和实效不断丰富和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监督法的出台,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30年监督工作的探索实践和工作创新的最大成果。如何把既有的实践成果和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到今后的监督工作实践中,为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新的成绩而努力?!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应正确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履职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就失去了制度载体,民主政治建设就有可能停滞不前。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的重要职能作用,才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才能不断开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依法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把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使之定型化,上升到国家意志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现党的主张,顺应民心,反映实际需要,符合客观规律;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做到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增强执法意识,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工作是党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途径。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提高执政能力,确保民主政治建设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民族振兴的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增强执政意识,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强化党的意识,自觉接受和主动依靠党的领导,善于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党的政策和法律、人治与法治、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党委推荐与人大选举任免等关系,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需要,组织和动员党员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重要决策变为国家意志,积极稳妥地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既充分发扬民主,化解矛盾,又维护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威,提高执政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要把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定期研究人大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具体困难、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通报重要情况等制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教育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对敷衍、阻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党组织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根据党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适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变被动行权为主动履职,使人大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的意图。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凡是国家事务,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了党委作出决策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对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要在方针、原则上多研究、多指示、多把关,把党的决策和人大的决定有机结合起来,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正确把握监督和支持的关系。 

  监督和支持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在人大工作中,正确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对于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人大监督工作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和工作情况实施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得以全面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须导致滥用和腐败。因此,履行好监督职能是人大的重要职责。 

  其次,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是人大工作的目的。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由此可见,人大监督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监督层面,而要着眼于促进工作的更高支持层面。因此,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应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当然,人大的支持不是无原则的支持,而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正确支持。 

  第三,监督和支持相辅相成。监督是支持促进工作的一种方式,支持促进是监督工作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关键在于树立支持的理念,把支持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即运用人大监督方式,帮助被监督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达到支持的目的。 

  三、正确把握人大行使监督权和其它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日臻成熟,建立起了人大的国家权力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党组织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而其中,人大监督居最高层次,处于核心位置,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是对分工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其它国家机关权力的有力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正常运转。人大是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因此,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具有广泛性、民主性和强制性,是人民监督体系的中枢。而党组织的纪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群众的民意监督和宣传媒体的舆论监督,虽然监督主体不同,但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各自都起到了其他监督形式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它监督形式不能替代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也不能过分依赖其它监督,否则,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的混淆,也会削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削弱人大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但是,如果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主动与其它监督主体加强联系和配合,形成联动监督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出联动监督机制的实效,将大大增强监督工作的威力和影响力。近年来,衢州市衢江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探索创新,建立并健全“五大”联动监督机制,筑起了广泛的立体监督网,使监督工作刚性更强、力度更大、更具合力,有力地推动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一是与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开展联动监督,强化对行政效能的监督力度。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督促政府建立长效的服务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的行政审批模式。积极探索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再造,加大并联审批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大行政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力度,加强绩效考核和问责,推行限时办结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二是与审计部门一起开展联动监督,强化对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力度。常委会在认真审查政府财政预算专题报告的基础上,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审计部门对农民素质培训专项资金、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建议。区政府为此相继出台了五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是与检察院一起开展联动监督,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对区法院审判活动监督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在审判活动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等,依法监督纠正,着力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四是与新闻媒体一起开展联动监督,督促一批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尽快解决。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支持作用,每次开展监督活动都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参加,对监督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借助新闻监督扩大人大监督的影响力,特别是对一些热点的监督,通过媒体的公开曝光,促使相关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五是与社会公众一起开展联动监督,在推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的同时,让监督工作更加阳光、透明。常委会通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监督工作“金点子”、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向社会公开监督工作全过程等形式,充分开发社会公众参与人大监督的热情。同时,及时吸纳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人大监督工作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四是正确把握依法开展监督和创新监督工作的关系 

  监督法的正式实施,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规范,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活动必须严格安照监督法的规定正确实施,既不能“偷工减料”走过场,也不能胆大妄为触碰“高压线”。 

  然而,监督工作能不能在监督法法律框架内开展有益的创新活动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做到在坚持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具体监督工作实践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在某些具体环节上还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到位,譬如:“一府两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制度体系尚未很好完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等的贯彻落实,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规范;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执行中的变动、调整尚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定,“先斩后奏”经常发生;对依法由人大选举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如何正确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制度安排,程序设置上仍有不够到位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对选举或任命干部的监督,监督结果的运用也缺乏操作性较强的程序设置等。因此,依法创新人大监督工作,便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 

                 

版权所有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鲁ICP备09053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