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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询问、质询帮助人大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发布时间:2010-04-21 10:20:46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并提出2010年将在3个方面加以推进,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我国1954年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就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当时称“质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78年宪法则恢复并完善了于1975宪法中被取消的询问、质询制度,其后制定、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则根据宪法精神对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的询问、质询制度,做出了明确规范。 

  之所以将询问、质询规定为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在于在各种监督形式中,询问、质询是最直接、有效的一种。我国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在这种“有权质询”与“必须答复”的权利关系下,人大对政府机构的监督不仅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由于每项询问、质询,都针对政府行为中的某一具体事项,且相关政府机构必须对质询做出答复,就使得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真正落到“实”处。尤其是在面对面的口头质询中,经过提问与回答的反复质、辩过程,人大代表可以对政府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疑问,进行逐一且深入递进的问讯,直至得到相对满意的答复。如果这一过程能够通过媒体的报道甚至直播而让公众看到,则政府工作的各种细节,都将暴露在选民的目光之下,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就多了一条最直接的渠道。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呼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询问、质询,就是最有效的“条件”之一。 

  在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以往的监督工作中,质询制度曾经有过很成功的尝试,如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曾有北京团代表,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向冶金部提出质询。时任冶金部长等人,就代表的提问做出了详尽的回答,并提供了相应的数据。这一质询案被称为“共和国质询第一案”,开启了人大质询政府工作的先例。 

  人大将在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的消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质询制度的“重启”,因此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地方人大尝试启动对地方政府的询问或质询,如在2000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人大会议上,佛山代表团25 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要求省环保局答复。经大会批准后,对环保局正副局长进行了当面质询。由于代表对环保局的答复不满,又于次日进行了第二次质询。最终由于代表对质询仍不满意,省环保局局长易人。2008年3月召开的湖南衡南县人大会议上,33名县人大代表因部分乡镇街道路灯长期不亮,而质询县政府有关部门。由于县建设局、电力局及分管副县长都认真回答代表的质询,积极表态尽快解决问题,得到了质询代表的体谅。 

  由于层级不同、影响不同,地方人大的实践经验,自然不能简单照搬到全国人大,却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中央各部委的决策,动辄影响全国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需要受到人大的直接且具体的监督,询问、质询也就成为更迫切需要的监督手段。 

  目前尚有疑问的是,最为有效的面对面质询,能否在全国人大实现,会不会被书面质询全面替代;如果口头质询可以实现,在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固定会期内,如何合理安排质询时间;无论是书面质询还是口头质询,究竟以何种方式,或在何种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公众开放等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人大的质询能否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也必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受到公众的格外关注。 

  无论如何,公众都希望询问、质询制度能够真正落实,能帮助人大更好地为人民代行监督之责。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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