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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刚性监督应做到四个“注重”
发布时间:2011-08-04 09:37:31  文章来源:山东人大信息网   文章作者:垦利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陆长河

    近年来,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做好监督工作的新路子,监督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监督实效不强、监督手段老化、监督机制软化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提高监督质量,强化刚性监督,已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探索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开展刚性监督,应在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开展刚性监督要注重提高监督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督促“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因此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克服不敢监督的错误认识,树立依法行使监督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刚性监督理念,理直气壮进行监督。

  二是开展刚性监督要注重丰富监督手段。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只放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上,仅限于走走转转、听听看看、读读念念等一般监督形式上,对那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不愿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久而久之,“刚性”就变成了“柔性”,“一线”也就变成了“二线”。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大胆启用刚性监督手段,善于抓重点,专于解热点,敢于破难点,勇于碰硬点,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从而树立人大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是开展刚性监督要注重完善监督制度。首先,要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探索随机突访、明察暗访等新形势下执法检查的新做法和新思路,力戒“大呼隆”、“走过场”等形式检查。其次,要创新视察调查制度。建立代表建议督办制度、视察调查和工作评议制度,不断增强监督效果。再次,要改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和引咎辞职制度结合起来,和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结合起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以机制促监督,以监督促落实。

  四是开展刚性监督要注重跟踪问效。跟踪问效是检验监督工作的最好标尺,要确保监督实效,就必须把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跟踪督办上。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都要加强跟踪问效,督办落实,对不能按时落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消极应付、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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